臧俊峰律师亲办案例
不构成医疗事故也要赔偿
来源:臧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05
浏览量:953

不构成医疗事故也要赔偿

【要点提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09)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11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少英、宋福强、宋福桂、宋福源、宋福棠、宋福枝、宋福坚

委托代理人:臧俊峰、李实忠,系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南县第二人民医院

上诉人之亲属宋桂庭2007年11月18日16时左右,突然出现右腹疼痛,由下而上直至锁骨,伴有胸闷、心悸、出汗、恶心、面色苍白等症状,遂在当地卫生站诊治,予肌注曲马多1支,口服痛立止1粒和整肠丸5粒之后疼痛有所缓解,血压75/60mmHg,但因出现头晕症状,故暂缓入院。18日晚22点左右,又静脉滴注生脉注射液60ml+生理盐水250ml、葡萄糖酸钙2g+生理盐水100ml,后血压回升至120/60mmHg,患者感觉头晕好转,但仍疼痛剧烈以致大声喊叫。于是,患者家属即呼叫120将其送至郁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郁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值班医生将患者诊断为:1、心源性休克,2、急性心肌梗塞?3、冠心病,4、II型糖尿病,5、慢性乙型肝炎。由于患者疼痛难忍一直喊叫不停,值班医生检查后给病人注射了曲马多等针剂并向患者家属发出了病危通知书。后来因为患者疼痛实在难以忍受,值班医生在未征求患者家属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径直给患者注射了75mg *** 。注射 *** 后,患者进入昏迷状态,呼吸浅促、口唇紫绀,四肢冷,脉搏、血压全部消失。自从被医院注射了 *** 之后,患者始终处于昏迷状态病情越来越重未有丝毫好转,直到19日下午17点左右死亡。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据被告和原告的申请,分别委托云浮市医学会和广东省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技术鉴定。2008年9月,云浮市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认为:被上诉人在对宋桂庭救治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违规及医疗过失行为,宋桂庭的死亡是由于其病情发展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2009年4月,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被上诉人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恶化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法院依据云浮市医学会的鉴定报告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医疗机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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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臧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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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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